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162号罪犯腰善刚。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腰善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于2013年5月2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腰善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腰善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2年3月28日期间,腰善刚在与汤杰姣共同经营的玩具店内,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仿真枪并出售。
经审理查明,罪犯腰善刚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腰善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腰善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