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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6983号

秦淑云等与李红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淑云,王海霞,王晓臣,李红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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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6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淑云,女,1957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海霞(秦淑云之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霞,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臣,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海霞(王晓臣之姐),1980年4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家,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贵忠,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秦淑云、王海霞、王晓臣因与被上诉人李红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本案期间,上诉人秦淑云、王海霞、王晓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淑云、王海霞、王晓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淑云、王海霞、王晓臣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李红家负担390元(已交纳);由秦淑云、王海霞、王晓臣在继承王凤才遗产范围内负担13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费3600元,由李红家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秦淑云、王海霞、王晓臣在继承王凤才遗产范围内负担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费3150元,由李红家负担1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秦淑云、王海���、王晓臣在继承王凤才遗产范围内负担157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3元,由秦淑云、王海霞、王晓臣在继承王凤才遗产范围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京

审 判 员  金园园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