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889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丰年。被告徐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明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闫稳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芳芳 来自:
陈俊合诉徐明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889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丰年。被告徐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明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闫稳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