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694号原告许金玉,男,汉族,1946年4月20日出生。被告王顺听,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玉与被告王顺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金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金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金玉负担。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