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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374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与黄山市消防器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黄山市消防器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3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鲍锡云,行长。被执行人黄山市消防器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翟子良,厂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与黄山市消防器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黄山市消防器材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1440889.97元,未执行到位1440889.97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