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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更00262号

江于苗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00262号罪犯江于苗。现在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服刑。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浙03刑终32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江于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于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江于苗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于苗减去拘役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玲珑

审判员  徐继松

审判员  叶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熙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