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272号
申请执行人:韩琴,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甄盼,男,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河北省博野县。关于韩琴与甄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甄盼在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6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