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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869号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86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瑞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