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324号
原告:凌某,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余某,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凌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