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民初2046号

赵琼华与梁军、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琼华,梁军,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松,孙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046号

原告:赵琼华。

委托代理人:张杉,系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希,系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梁军。

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92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桥街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号楼。

被告:陈松。

被告:孙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琼华诉被告梁军、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松、孙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琼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琼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赵琼华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金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