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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执172号

邱富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172号移送执行机构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邱富强,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镜镇。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邱富强应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邱富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25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邱富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坚

审判员  刘 祺

审判员  刘新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