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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252号

冯正洋、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正洋,杭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正洋,男,193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冯正洋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105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冯正洋上诉称:杭州市人民政府对伪造的“1964年房产图卡”不予撤销,并出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将责任推卸给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行政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故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原审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焱

代理

审判员  何成龙

代理

审判员  林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