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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行审50号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七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388-4。法定代表人洪其昌,局长。被执行人向伟,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伟行政处罚一案。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彭 可

代理

审判员 胡 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