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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827号

沁阳市柏香镇上辇村第五村民小组与马修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沁阳市柏香镇上辇村第五村民小组,马修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827号原告沁阳市柏香镇上辇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马满堂,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马修金,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柏香镇上辇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被告马修金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沁阳市柏香镇上辇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刘刑军

代理

审判员  黄艳萍

人民陪审员  邹小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尚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