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516号原告莱州市云峰路安达装饰配套服务处,住莱州市云峰路。负责人梁吉秋,个体工商户。被告盛春亭,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云峰路安达装饰配套服务处与被告盛春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云峰路安达装饰配套服务处撤回对被告盛春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林海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