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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625号

胡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6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深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下午l3时许,被告人胡某至深圳市南山区驾驶人实际道路考试场科目三、四考场准备考试时,在科目四开考前至储物柜准备存放物品并取得密码凭条后,发现系统默认打开的储物柜内有被害人彭某存放的黑色背包及档案袋等物品,遂将自己的物品存放于内并关闭储物柜门离开。考试完毕后,胡某打开储物柜,将黑色背包及自己物品取走后离开现场。2016年4月28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同时缴获黑色背包一个(经鉴定,价值88.5元),内有金色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63.92元)、现金326元、银行卡两张、业主卡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黑色背包一个、金色6PLus手机一部、现金326元,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彭某的陈述,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监控视频光碟一张,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赃物已缴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可达到惩戒的目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