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30民初156号原告乔某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16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缺乏了解,结婚四个月后被告就离家出走了。无家庭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债务。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缺乏了解,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于2013年12月份离家出走,原告与被告至今无法联系,至今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无家庭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克东县玉岗镇前进村民委员会二份证明、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上列证据,经庭审认证,其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
本院认为,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帮助,相互和谐的基础之上,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缺乏了解,说明原、被告感情不牢固,不稳定,且原、被告现已分居两年之久,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依法准予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德新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