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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535号

杜某、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535号原告杜某,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雷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7日以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兴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