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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恢字第1号

艾春生诉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春生,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艾春生。被执行人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商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艾春生支付5185931.6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801342.61元(均暂计算至2015年11月9日),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申请执行费63654元。但被执行人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猗县丰喜大道西2000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委托拍卖,三次拍卖均因公告期内无人报名登记竞买,致使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将以第三次拍卖土地所定的保留价5462744.9元将该土地交艾春生抵偿被执行人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欠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猗县丰喜大道西200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交申请执行人艾春生抵偿被执行人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所欠其债务5462744.9元,该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9变)第1**号;临国用(2009变)第117号;临国用(2009变)第118号。该土地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艾春生(身份证号:142724x****xxx0217)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办理过户的同时解除本院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运中执恢字第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5)运中执恢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旭民

审判员  王 宾

审判员  杨宗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