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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执字第1276号

陈庆功与陈冠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冠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276号被执行人陈冠改,女陈庆功申请陈冠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一终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12-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一终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徐玉群执行员  李东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