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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106号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齐河支行与孙吉如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齐河支行,孙吉如,岳秀琴,曲洪海,杨传广,杨相建,吴永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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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106号

申请人:山��齐河农村商业银行齐河支行。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孙吉如,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岳秀琴,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曲洪海,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杨传广,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杨相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吴永新,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吉如岳秀琴曲洪海杨传广杨相建吴永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赵商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