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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131号

李顺国与宣恩县时代娱乐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顺国,宣恩县时代娱乐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131号原告李顺国。被告宣恩县时代娱乐城,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号**栋**幢*楼302。经营者吴昌东。

原告李顺国与被告宣恩县时代娱乐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顺国于2016年6月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李顺国负担。

审 判 长  苏学斌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璞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