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131号原告李顺国。被告宣恩县时代娱乐城,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号**栋**幢*楼302。经营者吴昌东。
原告李顺国与被告宣恩县时代娱乐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顺国于2016年6月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李顺国负担。
审 判 长 苏学斌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璞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