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11号之一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被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深泽县北环东路。法定代表人张焕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泽县深泽镇小杜庄村民委员会。单位住所地:深泽县小杜庄村。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深泽县深泽镇小杜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深泽县深泽镇小杜庄村民委员会没有选举出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裁定中止审理,现经我院调查,至今被告村委会成员仍未选举成功,无人应诉,待选出后,原告可再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文妙
审判员 冯丽娜陪审员 杜铜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