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151号原告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邮政路**号。机构代码:07879573-9。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恒,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被告吕国胜,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被告张丙水,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现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垒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