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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1151号

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国胜、张丙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吕国胜,张丙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151号原告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邮政路**号。机构代码:07879573-9。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恒,河北省东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被告吕国胜,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被告张丙水,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现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垒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