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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民初920号

张荣菊与张高洪、张高琴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张荣菊,张高洪,张高琴,徐泽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920号原告张荣菊,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农民。委托代理人石祥华,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睿,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高洪,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农民。被告张高琴,女,1989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农民。被告徐泽学,女,1932年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菊诉被告张高洪、张高琴、徐泽学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张荣菊负担。

审判员  李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