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920号原告张荣菊,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农民。委托代理人石祥华,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睿,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高洪,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农民。被告张高琴,女,1989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农民。被告徐泽学,女,1932年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本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菊诉被告张高洪、张高琴、徐泽学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张荣菊负担。
审判员 李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