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执414号

2016执4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均,于瑞霞,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于均,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瑞霞,系于均之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原名襄樊市大道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均、于瑞霞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于均、于瑞霞支付购房款损失224440.8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战

代理

审判员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梁家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