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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执字第70号

徐秀文申请张桂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秀文,张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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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徐秀文,女,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桂珍,女,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秀文与被执行人张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秀文与被执行人张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计 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哲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