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163号
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马德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小菊,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地产六安物业公司)诉被告石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房冬蓉按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速地产六安物业公司的���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房冬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鲍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