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程超。被执行人田文杰。被执行人李紫仁。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文杰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田文杰名下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
二、被执行人田文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祝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