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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106号

程超、田文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超,田文杰,李紫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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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程超。被执行人田文杰。被执行人李紫仁。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文杰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田文杰名下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

二、被执行人田文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祝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