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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190-2号

江德文与田虹、李士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德文,田虹,李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90-2号

申请人:江德文,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田虹,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李士国,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虹的工程款5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