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7执83号

杨英凤与张利刚、刘爱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英凤,张利刚,刘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杨英凤,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张利刚,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刘爱玲,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杨英凤申请执行张利刚、刘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正在评估拍卖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云 涛

审判员  孙云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