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田江涛。
被执行人:张富贵,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富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绍荣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彭雪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