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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13号

邹国福、王霞与王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国福,王霞,王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13号原告邹国福,工人。原告王霞,工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安邦,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超,工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粮食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173966X01-1。

负责人:崔晓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斌,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福、王霞诉被告王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国福、王霞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国福、王霞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福、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国福、王霞负担。

审判员  王宏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