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287号原告泰兴市新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西路26号1号楼10号。法定代表人成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符宏庆(特别授权),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卫星(特别授权),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503室。法定代表人刘伟明。被告苏州久和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503室。法定代表人刘伟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新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州久和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新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4元,由原告泰兴市新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娉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