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81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大照明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长征村。法定代表人胡晶,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笑迎,女,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大照明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笑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在双方和解履行期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正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