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6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015)横民初字第020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0‰计算,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崇江
审判员 侯 斌
审判员 李荫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肖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