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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74-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与吴建福、杭州振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吴建福,杭州振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588-5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00123。法定代表人赵福祥。被执行人吴建福,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杭州振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201-5室,组织机构代码:749844096。法定代表人王慧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建福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和家园琉园10幢1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任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