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740号
原告:严守兰。
委托代理人:陈德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西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林海九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8221786XP。
法定代表人:孟其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西蚌镇新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72634073F。
法定代表人:严守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严守兰与被告安徽林海九天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严守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60元,减半收取28730元,由原告严守兰负担。
审 判 长 谷从荣
审 判 员 张孟江
人民陪审员 董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昌磊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