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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955号

杨万忠与汪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万忠,汪德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2955号

原告:杨万忠,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汪德发,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杨万忠诉被告汪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闫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万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德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万忠诉称:2015年9月10日,汪德发出具借条向杨万忠借款5万元,并保证用款期限10天。并在借条中注明,如不按时还款,自愿每天付200元违约金。杨万忠将5万元现金出借给汪德发后,汪德发没有及时还款。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汪德发及时偿还原告杨万忠借款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杨万忠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证明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汪德发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杨万中借款5万元,约定用期10天。如不按时还款,每天付200元违约金。汪德发未到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汪德发出具借条向杨万忠借款5万元。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杨万中人民币50000元,用期10天还清。借款人汪德发2015年9月10日”。汪德发在借条下备注,如到期不付,每天付200元违约金。杨万忠将5万元现金出借给汪德发,借款到期后,汪德发仅支付1000元违约金,未清偿借款本金。因汪德发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调解。

本院认为:2015年9月10日,汪德发出具借条向杨万忠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杨万忠和汪德发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杨万忠催要借款时,汪德发理应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汪德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杨万忠主张汪德发每天支付违约金200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24%,故超过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汪德发应清偿杨万忠本金5万元及自超期之日起按年24%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的1000元违约金从中扣除。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德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杨万忠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及违约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24%计算违约金,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万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万忠负担500元,被告汪德发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 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彦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