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247号原告郁智勇,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被告李学刚,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郁智勇诉被告李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郁智勇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1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朝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逄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