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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359号之一

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吕奇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吕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59号之一原告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郭世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文会。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奇峰,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奇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乔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