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2民初299号

孙某与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孙某,万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民初299号

原告:孙某,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万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蒲春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万毅敏所欠14万元归原告所有,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由万某在3天内支付并承担连带责任,另有其他债务人所欠3万元货款,由万某负责索要,并在二个月内将该3万元支付给原告。现被告仍有上两笔欠款7万元未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万某支付余款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孙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孙某主体资格。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生效。万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孙某所提交2组证据均为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孙某所提交2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孙某与万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9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万毅敏欠款14万元归女方所有,签订协议后3天内由男方负责归还女方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欠安德电脑店铺3万元归女方所有,由男方负责归还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签协议后30日归还女方。”上述两笔款项中,万某至今仍欠7万元未给付孙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2015年3月9日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故孙某要求万某支付余下70000元,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万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孙某7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蒲春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