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390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强,男,生于1971年5月19日,汉族,农商行长清支行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席庆广,男,生于1961年6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德美,女,生于1962年10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昌云,男,生于1956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陶明金,女,生于1959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长清支行)与被告席庆广、王德美、李昌云、陶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农商行长清支行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82元,但原告农商行济南长清支行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农商行济南长清支行经本院催缴,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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