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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2执82-1号

朱某某与乌某某赡养费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某,乌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蒙古族,1943年5月17日出生,住阿巴嘎旗。委托代理人朝某某,男,蒙古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乌某某,男,蒙古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乌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乌某某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查干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某某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查干信用社账号的存款3050.00元(叁仟零伍拾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鹏  武

审判员 韩  福  海

审判员 佐    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