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846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刘刚,居民。被告张香荣,居民。被告王凌风,居民。被告杨荣华,居民。被告尹富友,居民。被告杨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张香荣、王凌风、杨荣华、尹富友、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六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刚、张香荣、王凌风、杨荣华、尹富友、杨霞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伟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