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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2846号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刚、张香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刚,张香荣,王凌风,杨荣华,尹富友,杨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846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刘刚,居民。被告张香荣,居民。被告王凌风,居民。被告杨荣华,居民。被告尹富友,居民。被告杨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张香荣、王凌风、杨荣华、尹富友、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六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刚、张香荣、王凌风、杨荣华、尹富友、杨霞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伟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