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2720号
原告:奉化市农业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奉化市岳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谢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宏勇,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国。
被告:姚杏梅。
被告:石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农业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国、姚杏梅、石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农业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乐嘉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印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