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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131号

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时代亿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时代亿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13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永吉街副8号法定代表人安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48号。法定代表人刘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时代亿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进乡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刘毅,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时代亿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时代亿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判决中的判项将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两处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进户手续。因生效判决没有为以上两套房产办理产权更名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为以上两套房产办理产权更名的请求,本院不应予以立案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黄克秀

审判员 尹新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