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938号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路东警盾家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于海清,该公司经理。被告魏义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义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