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752号
原告:袁明才,男。
委托代理人:杨年山,芜湖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
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凯达运输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肖立满,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才诉被告李强、安徽省凤阳县凯达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明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凯达运输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明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凯达运输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才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凯达运输队的起诉。
审判员 董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