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某,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九三学社社员,系河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国家电网公司评标专家,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受贿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俊斌,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高俊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某在担任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国家电网公司评标专家期间,利用对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泰开集团、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江苏南瑞泰事达电器有限公司审核技术标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0万元。其中:1、霍某某于2013年6月、12月在国网第三批、第六批项目招标前的一天晚上,分别在其办公室和单位附近,共2次每次5万元收受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邓某10万元。2、霍某某于2011年春节期间、2011年3次招标完成后、2013年6月、12月第三批、第六批输变电设备集中招标后、2014年7月,分别在单位附近共七次每次1万元收受山东泰开集团贾某某7万元。3、霍某某于2011年春节前、4月、5月,9月、2013年6月、12月,在招标完成后,分别在其单位附近共5次每次1万元收受山东泰开集团殷某5万元。4、霍某某于2013年6月、2014年5、6月间的一天,分别在火车站和其单位附近,共2次每次1万元收受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张某2万元。5、霍某某于2010年1月、4月、8月、11月,2011年4月、8月的一天,分别在其家附近共6次前2次每次5000元、后4次每次1万元收受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刘某某5万元。6、霍某某于2013年6月国网招标前的一天,在其家附近收受江苏南瑞泰事达电器公司陈某某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数额较大,请求追究被告人霍某某的刑事责任。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事实。庭审中,被告人霍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霍某某多次为参标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技术鉴定,所收取的钱财应属于技术咨询费、鉴定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视为行贿受贿,而且霍某某作为国家电网评标专家,其对招投标结果没有决定权,个人打分所起作用非常有限,在2013年第六批招投标过程中其没有参加邓某企业评标,收受邓某的5万元不应算入犯罪数额。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霍某某原系河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主任工程师,自2005年开始担任国家电网公司评标专家,多次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的评标工作。自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其在担任国家电网公司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成员期间,多次收受招标企业工作人员贿赂,为招标企业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一、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邓某(兼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为了让霍某某在其公司产品进行招标时给予帮助,于2013年6月份的一天、12月份的一天,分别在霍某某办公室和霍某某家附近,共两次每次5万元给霍某某共10万元,霍某某予以收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及邓某任职文件、证明材料,证实: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西电集团全资子公司,邓某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2、证人邓某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实:其系西开中低压开关公司总经理,2011年年底兼任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为西开中低压公司法人代表。西开中低压公司主要业务是研发、生产、销售开关柜等电力产品,其负责全盘工作。其在2012年霍某某作为国家电网专家到其公司进行资质评审工作时见到了霍某某。2013年6月份,在第三次国网工程项目招标前,其通过公司在北京的代理李某某了解到霍某某要参加这次招标评标工作,其让公司负责石家庄片区业务的葛某带其去找到霍某某,后其在霍某某的办公室见到霍某某,其介绍公司情况后,将一个装有五万元现金的纸袋子放到霍办公桌上,请霍关照其公司,霍推辞了一下就收下。第二次是2013年12月左右,国网2013年第六批招标前,其和葛某连夜赶到石家庄,其给霍打电话,在霍某某家小区的路上见到霍,送给霍一个装有五万元的纸袋子,霍推辞一下就收下。这两次都是公司负责石家庄片区业务的葛某陪其去的,但葛某不知道送钱,也没有具体参与。其给霍送钱的目的是因为霍某某是国网招标专家组成员,经常担任招标专家组组长,希望霍能尽量少废些其公司的标,使其公司中的标多一些,这些霍某某也都清楚,而且霍某某也帮了忙,2013年两次都中标了(开关柜)。两次送的10万元是北京代理李某某从代理费中拿出来给其的公关费,霍某某也未退过这10万元。另外,其还曾让西开集团管京津唐地区的王姓男销售人员在2013年给霍某某送过4万元,这钱也是北京代理李某某给其的。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做输变电设备代理生意,2011年年末至2013年6月,其帮西安中低压开关公司做国家电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刚开始没有签合同,其参与了两三批项目但都没有中标,直到2012年3月份,国网第二批项目中标结果出来,其帮助西安中低压公司的开关柜成功中标,其公司才和邓某代表的西安中低压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其负责在招标前做产品宣传,价格咨询和技术影响,用内部关系帮邓某打听评标专家组成员,让邓某去做评标专家的工作,直至2013年6月,其先后从代理费中拿出232万元回扣给邓某。2013年6月初,邓某说她要来北京,其在宾馆给邓某30万元。4、证人葛某证言,证实:其系西电西开中低压开关公司销售处副处长,石家庄的开关柜销售任务归其负责,在2013年期间,其曾两次陪邓某在石家庄找过人,每次都是坐出租车去,到了后其在车上等,邓某一个人去,具体找谁,办什么事情其不清楚,其中有一次是在晚上。5、被告人霍某某供述,证实:邓某给其共送10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6月左右,在国网第三批项目招标前晚上,邓某在其办公室给其送了一个手提袋,里面有5万元现金,钱当时用报纸包着,放到办公桌上后散开其看是5万元,当时办公室就其和邓某两个人在场,邓某给其说了几句话,具体内容记不清了,意思是让其在招标过程中给予他们帮助,第二次是2013年12月份国网第六批招标前的一天晚上,邓某给其打电话,其出来后看到邓某正在进其居住小区的路上,简单说了几句后邓某她就给其送了一个袋子,其拿到房子里面看到是5万元现金,邓某说是要马上招标了,让其在招标过程中关照关照他们,其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其担任评标专家,还经常担任组长,所以邓给其送钱,想让其在招投标中照顾她公司。6、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中标服务费交费通知,证实:2013年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关柜在国网招标第三批、第六批中标情况。
二、自2011年至2014年7月份,山东泰开变压器公司销售经理贾某某为了感谢霍某某在招标过程中给予其公司帮助,在被告人霍某某单位附近分七次(其中2011年四次、2013年二次、2014年一次)每次1万元给霍某某共7万元,霍某某予以收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贾某某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实:山东泰开变压器公司系泰开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变压器,其系山东泰开变压器公司河北南网销售经理,其负责公司变压器在河北保定、沧州、衡水、石家庄等六个地区的销售工作,销售对象包括国家电网,从2011年至2014年,其先后七次送给霍某某共7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在2011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其得知霍参加国网评标,约霍见面,其开车到霍单位附近,在车上其将准备好的两瓶泰山酒和用信封装的一万元百元面额现金交给霍,让霍以后多支持其公司,霍推辞一下就收下。2011年还给霍送过三次钱,都是霍参加完评标以后,霍给其打电话,说支持了其公司,其就知道要送钱了,每次都在霍单位附近,基本上都是两瓶泰山酒,信封里装一万元百元面额的现金,霍都收下了。2012年霍某某没有参加国家电网的评标,所以没有送。2013年通过联系,其得知霍又去参加国网评标了,其就和以前一样,开始给霍送钱,2013年送过两次,都是在老地方,每次两瓶泰山酒,信封里装一万元百元面额的现金。2014年6、7月份给霍送过一次钱,其和霍打电话得知霍在招标中给其公司很大支持,和以前一样,其约霍到老地方,送给霍两瓶泰山酒,一万元百元面额的现金。其给霍送钱的目的是霍某某是国家电网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能给其公司支持,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多帮忙,2010年以前其在国网中的份额比较少,2010年以后,公司每年通过国家电网的集中招标都能拿到五、六千万的市场份额。给霍送的7万元是其个人的跑业务的钱,没有在公司报过账,因为只要合同量增加,其个人工资薪水才能高。其公司和霍某某没有什么业务关系。2、被告人霍某某供述,证实:贾某某给其共送过七次钱,每次都是1万元现金,共7万元。2014年大概是7月初送过一次,2013年送过两次,一次是在6月份左右,一次是在12月份左右,都是在招标完成后的一段时间,2012年其没有参与招标,贾某某也就没有送,2011年来过四次,贾每次来都是给其打电话,其家和单位在一起,每次都是其到贾车上,贾给其一个袋子里面装有泰山酒和一个信封,信封里每次都是装1万元现金。贾某某是为了感谢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给的帮助给其送钱的。3、山东泰开变压器公司中标通知书,证实:该公司2011年至2014年中标的情况。
三、自2011年至2013年,山东泰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销售员殷某为了感谢霍某某在招标过程中给予其公司帮助,在被告人霍某某单位附近分五次(其中2011年三次、2013年二次)每次1万元给霍某某共5万元,霍某某予以收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殷某证言及自书交代材料,证实:其系山东泰开隔离开关有限公司销售员(隔离开关公司系泰开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负责公司在河北南网隔离开关的销售工作,主要是销往国家电网和一些大中型化工企业。其公司在国家电网中标以后,要具体和国家电网河北分公司签协议,霍某某作为技术专家,要对协议进行具体审核,经过他签字审核后,才能正式签合同,其通过签协议认识了霍某某。其自2011年至2013年,向霍某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在2011年过年前,因为年后要签协议,为了让他少找麻烦,其准备了两瓶泰山酒,用信封装了一万元百元面额现金,然后打电话约霍某某到霍单位附近,在其车上其给霍说希望以后多支持其公司,签技术协议或者评标还请霍多帮忙,以后还要辛苦霍,顺手就把装酒和钱的袋子给了霍某某,当时其还给霍说,这里面有个信封,让霍看一下,霍某某推辞了一下也就收下了。2011年其还给霍送过两次钱,一次是在4、5月份,另一次是在9月份,每次也都是其开车到霍单位附近,在其车上把袋子给霍,每次都是用装酒的袋子,装两瓶泰山酒,还有一个信封,信封里都是一万元百元面额的现金,霍也都收下了。2012年其待岗了半年时间,就没有和霍某某再联系,2012年下半年,其听说霍某某快退休了,不参与具体事务了,也就没有和霍某某打交道。直到2013年5、6月份,其得知霍要去北京参加国家电网的评标,其就想着要让霍给其帮忙,让其能增加点业绩,其还是开车到霍单位附近,送给霍两瓶泰山酒,还有一万元现金,是用信封装的,和酒一起放在装酒的袋子里,给霍说希望霍多帮帮忙。最后一次是在2013年年底,其得知霍要去评标,就又准备了两瓶泰山酒,用信封装了一万元百元面额现金,还是开车到霍单位附近,将钱送给了霍,希望霍能给其帮忙。2、被告人霍某某供述,证实:殷某给其共送过五次钱,每次都是1万元现金,共5万元。2013年送过两次,都是在招标完成后,一次在6月份左右,一次在12月份左右;2011年送过三次,过年前一次,其他两次都是在年中来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但都是在招标完成后,每次来都提着泰山酒,在袋子里放一个信封,里面装1万元,每次都是在殷某的车上简单说几句后,殷某就把东西给其。3、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证实:2011年、2013年山东泰开隔离开关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隔离开关在国网招标中的中标情况。
四、上海市西电高压开关公司销售经理张某为了让霍某某在招标过程中给予其公司帮助,于2013年6、7月份的一天、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分别在石家庄市火车站附近、霍某某家附近分两次每次1万元给霍某某共2万元,霍某某予以收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证实:上海西电高压开关公司系西电集团的国有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GIS组合电器,系国有企业,其系上海西电高压开关公司销售项目经理,负责将公司产品组合电器销往国家电网。从2013年到2014年,其分两次送给霍某某共计2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13年6、7月份,其与霍电话联系,得知霍某某要出差,准备去火车站,其赶到火车站在帮霍某某看管行李的时候,将事先用信封包好的一万元现金塞到霍的行李箱中,事后其打电话告诉霍某某查收,第二次是2014年5、6月份,其到霍某某单位附近,打电话将霍见面后将事先用信封包好的一万元百元面额现金送给霍。给霍送钱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由于2012年在一次集中签约会场,霍某某作为技术专家,对其产品做了公正评价,另一方面是因为霍某某是国家电网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能给其公司支持,其给霍送钱也就是为了让霍多帮忙。这2万元是其个人跑业务的钱,没有在公司报过账,因为业务量越大奖金越高,其公司和霍某某没有其他业务关系。2、被告人霍某某供述,证实:张某给其共送2万元。大概在2013年的6月份,其当时正在火车站坐火车,张某联系到后到火车站将一个信封塞到其行李里面,是1万元现金。2014年5、6月份的时候张某在其家附近将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交给其。虽然每次送钱的时候张某都没有多说什么,但每次的时间点都在招标前,而其又是招标组的专家及组长,所以张某送钱的意思其都很清楚,就是让其在招标过程中能给予他们公司帮助。”3、销售渠道代理商合作协议及相关说明、更名声明函、授权委托书,证实: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原上海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与北京合力万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高压开关系列产品代理合作协议,由前者授权后者为其销售渠道商,进行相关的市场开拓、产品推介、技术交流等市场销售行为。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授权张某代表公司全权办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执行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中标通知书,证实: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国网集中招标中2013年、2014年的中标情况。
五、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国网科科长刘某某为了让霍某某在招标过程中给予其公司帮助,于2010年、2011年,在霍某某家附近分六次(其中2010年四次、2011年二次)前两次每次5000元,后四次每次1万元给霍某某共5万元,霍某某予以收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担任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国网科科长期间,主要职责是为公司生产的组合电器、断路器等电力产品进入国家电网招标的相关工作,如投标、做标书、公关等。在2010年至2011年,其共给霍某某送过5万元,其中2010年有四次,前两次都是5000元,后两次每次都是1万元,2011年两次,每次都是1万元,送钱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每次都是在国网招标前,其到石家庄给霍某某打电话,将霍叫出去,在霍某某家附近,将钱装在信封里交给霍。送钱的原因是霍某某是国网评标专家组成员,负责审查技术标书工作,和霍搞好关系,让霍在评标过程中给其公司关照,其觉得霍某某也给予了帮助,公司2010年、2011年中标的次数逐渐增加。给霍送的钱都是从公司给其销售费用中出来的,其先从公司财务上把钱借出来,后找来一些发票写上国网销售费进行报销。2、被告人霍某某供述,证实:刘某某给其送过6次钱共送5万元,其中2010年四次,前两次每次都是5000元,后两次每次1万元,2011年两次,每次都是1万元,每次来都是在国网招标前,刘到石家庄后在其家附近给其打电话,每次好像都是在晚上,刘将钱装在信封里给其,希望在招标过程中能给予他们公司帮助,少给他们公司找些麻烦,少废一些他们公司的标,多一些标进入下一个环节,增加他们的中标机会。3、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说明、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证实:西安高压开关厂于2001年改制,改制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安西开高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011年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断路器、组合电器在国网招标中的中标情况。
六、江苏南瑞泰事达电器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为了让霍某某在招标过程中给予其公司帮助,于2013年5、6月份的一天,在霍某某家附近给霍某某1万元,霍某某予以收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某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系江苏南瑞泰事达电器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业务,2013年5、6月份,在国网招标过程中,其为了能让公司产品中标,在石家庄霍某某家附近,送给霍某某一万元现金,想让霍某某在招标过程中给予照顾,后来公司也中标了。这1万元系其个人现金,公司实行个人承包制,多销多得,其用个人的钱送人和公司不牵扯。2、被告人霍某某供述,证实:陈某某在2013年6月国网招标前,来到石家庄约其在其家附近,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其,也没说什么,其就收下了,但意思其懂,想让其在招标过程中照顾其公司。3、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说明、国电公司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证实:江苏南瑞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变电项目2013年第三批中标情况。综上,霍某某二十三次收受人民币共计30万元。另查,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霍某某收受邓某10万元案件线索后,对霍某某进行讯问,霍某某如实交代了其收受邓某10万元的事实,并主动坦白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贾某某7万元、收受殷某5万元、收受张某2万元、收受刘某某5万元、收受陈某某1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30万元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办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14日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交办的霍某某收受邓某10万元案件线索,同年7月23日对该线索立案侦查,同日对霍某某传唤讯问,霍某某如实交代了其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主动坦白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贾某某7万元、收受殷某5万元、收受张某2万元、收受刘某某5万元、收受陈某某1万元、收受西开集团男性工作人员4万元、收受河南森源男性工作人员1万元的事实。侦查人员对霍某某交代的上述事实依法调查核实,调取相关证据,其中收受西开集团男性工作人员4万元、收受河南森源男性工作人员1万元的两笔事实,多方查找相关证人未果。同年7月24日对霍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对其刑事拘留。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对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28号电研院宿舍5栋1-201号的霍某某住所进行搜查。同年8月13日,侦查人员从刘新安处扣押553689.50元人民币。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1、霍某某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信,证实,霍某某于1954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28号电研院宿舍5栋1单元201号。2、干部履历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证明、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聘书、《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关于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的指导意见》,证实:霍某某原系河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主任工程师,2013年3月31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其作为国网公司评标专家,多次参加国网公司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实行分级管理,分为“资深、A、B”三个等级,其中“资深级评标专家”为最高级,指业务能力突出,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评标经验丰富,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评标专家。3、国家电网公司明确集中规模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通知,证实:霍某某于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参与国家电网集中采购招标的具体职务、分组情况:(1)、2010年1月被确定为当年第一批项目主设备/材料评标委技术四组(组合电器、断路器)成员;4月被确定为第二批技术四组(组合电器、断路器)成员;8月被确定为第四批技术四组(组合电器、断路器)成员;11月被确定为第六批技术四组(组合电器、断路器)成员。(2)、2011年6月被确定为输变电项目当年第三批变电设备评标委员会技术五组(隔离开关、开关柜)成员;8月被确定为第四批技术四组(组合电器、断路器)组长;10月被确定为第五批技术四组(组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成员。(3)、2013年6月17日分别被确定为输变电项目当年第三批货物集中招标35(20)KV开关柜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10KV开关柜(进线(分段)柜≧3150A项目)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10KV开关柜(进线(分段)柜≦2500A项目)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12月9日分别被确定为当年第六批货物集中招标500~750KV组合电器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220~330KV组合电器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110(66)KV组合电器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断路器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隔离开关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4)、2014年6月16日分别被确定为当年第三批货物集中招标500~750KV组合电器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220~330KV组合电器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110(66)KV组合电器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断路器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隔离开关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4、国网物资公司关于专家入库说明、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作职责,证实:霍某某为国家电网公司综合评标专家库成员,评标专家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一些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小组成员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其中,否决投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详评打分由专家成员独立进行。5、证人邓某、贾某某、殷某、张某、刘某某、陈某某、葛某、李某某、刘新安人口信息表,证实:上述证人的身份基本情况。6、被告人霍某某供述,证实:评标工作流程及其本人职责。其是国家电网公司专家库里的专家,招标开始时一般由国网公司发短信给其,确定其是否参与当时的招标评标工作,其去了指定的地点后,先召开一个会议将专家们分组,去之前,标书已经准备好了,专家们负责技术标的初审打分的工作,也就是看哪些公司技术上有问题进行废标。邓某、贾某某、殷某、张某、刘某某、陈某某都是参加国网招标的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是国网评标专家,有时候还担任技术评标组组长,他们送钱就是想让其在招标过程中给予他们公司关照帮助。其实就是在其这个环节,少给他们公司找麻烦,少废些他们公司的标,这样这些公司就有多一些标进入下个环节,增加了他们中标的机会。虽然每次来送钱都没有明说,但每次送钱的意思大家心里都清楚,俗话说无功不受禄。收受的钱都陆续交给其妻刘新安了,都存起来了,其给刘新安说这些都是咨询费,刘不知道其收受别人钱财的事情,这些钱也没有退还过。每次参与招标的住宿费,餐费、补助等费用都是国网公司报销的,不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7、霍某某工作记录复印件,证实:霍某某平时工作的记录情况。8、证人刘新安证言,证实:家中的财产由其管理,共有5套房,其中三套在其女儿名下,家中有存款262.9万元,另在股市中投资24万元,无投资做生意的情况。这些财产主要是靠霍某某挣来的,霍某某将企业给的咨询费交给其保管,其没有记录过。9、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定期存单复印件,证实:刘新安名下存款本金为244.9万元。10、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复函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3日对霍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对霍某某拘传。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霍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指定交由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金台区人民法院审判。11、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电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国网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国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国网物资有限公司说明、国家电网公司证明,证实:国家电网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为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系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国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为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2、国网物资公司纪检组证明及相关票据,证实: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时,食宿由公司统一安排,按公司规定发放专家咨询费,2013年以后所有专家均报销交通费,2013年以前,中立专家和推荐专家报销交通费。以及霍某某参加评标会议报销费用情况。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霍某某的辩护人提交的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输变电设备故障分析报告、业绩说明材料等证据,因上述证据来源不清,与本案事实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霍某某在评分过程中所起作用有限,在2013年第六批招投标过程中霍某某没有参加邓某企业评标,收受邓某的5万元不应算入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对邓某所求即招标时对相关企业予以帮忙或关照的具体请托事项明确,应当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其实际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均不影响本案受贿犯罪的成立,其收受邓某钱财均应算入犯罪数额。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某收受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邓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经查,根据证人邓某、李某某、葛某证言,结合中标通知书等相关书证,邓某所在单位应为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公诉机关指控有误,应予以变更。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身为国家电网公司评标专家,在为公司招标活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投标企业人员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罪数额巨大的意见,经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正,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霍某某犯罪数额属数额较大,依据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以数额较大认定,公诉机关当庭对此亦做出变更。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部分罪行,且因前述部分犯罪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对其均可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霍某某所收取的钱财应为技术咨询费、鉴定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视为行贿受贿款的意见,经查,涉案六宗犯罪中,证人邓某等六人与时任评标专家的被告人霍某某接触时目的明确,均是为了凭借被告人以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从而促使其公司产品参与国家电网招标并中标,即使如霍某某所提出的其提供有技术咨询、服务的事实客观存在,也是邓某等人为公司产品能够顺利中标所作铺垫,均不能掩盖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的实质,邓某等人在公司产品参与招投标前后,多次向霍某某给付现金等经济利益,均为贿赂款,对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止。监视居住二十天已折抵刑期十天。)二、涉案违法所得30000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白 明 瑛
审 判 员 柳 妍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滑夏沈威 来源: